桂林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是多少\如何异地办理桂林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计算方法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5年12月30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5.3.27-2025.3.27。公民出生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周岁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满周岁。
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如下:
1、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16-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26-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如何异地办理身份证?离开桂林的小伙伴异地补换身份证有哪些步骤?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身份证异地办理?
办理条件1.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在现居住地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2.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申请在现居住地申请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3.因居民身份证损坏申请在现居住地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1.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2.居民身份证(换领时需要)
办理流程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
办理时限:通过快递方式领取: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收件地址;
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办证大厅领取: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内寄达发证点。
办理费用:首次换领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桂林身份证办理的各种费用标准
办理地点桂林市公安局地址:秀峰区三多路1号
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
地址:象山区翠竹路北巷11号
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
地址:扁山巷6号
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区分局
地址:雁山街366号
注:以上地址信息仅供参考,身份证的办理只需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桂林各区分局地址一览
政策依据
1、《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11】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2、《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桂林市2012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388号)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因急、危、重症未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或经办人银行账户信息(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医保中心结算科打印《桂林市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仔细核对《桂林市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2、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保险有时间限制吗?
《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参保业务承办部门
农村医疗保险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农村医疗保险科负责。
参保条件
具有本市籍的农村居民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及户口本;
2、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
3、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4、医保IC卡工本费。
办理流程
1、在每年的办理时间内,村居统一收集农村居民的参保资料
2、通过地税网站或者柜台办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通过村居的帐号或参保个人一卡通帐户代扣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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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审批时间
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3.填写《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注:非办理地点打证可能会影响生育险报销,如:办理地点为南宁,打证地点为桂林,可能会影响在南宁报销生育险。
五、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申请的尽量当场办结。
六、网上办理流程
①登录:申请人在广西生育服务证网上便民办理平台的注册账号并登录。
②申办: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选择办理辖区,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并且进行个人承诺的确认。
③受理:办理辖区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会收到短信通知。
④领证:申请人凭短信验证码到全区任意一个街道办政务大厅或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办证窗口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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